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林雪峨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被 上訴人 陳忠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林雪峨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被 上訴人 陳忠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