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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蔡翼陽視同上訴人 王連生被 上訴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3年度花簡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主張:視同上訴人積欠被上訴人如本院94年度執字第7405號債權憑證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05,850元本息。詎視同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之花蓮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000分之15,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於113年9月2日為對視同上訴人為強制執行而查詢其財產始知上情,然視同上訴人已無其他財產供其清償債務,是其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求為命:㈠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8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上訴人應就上開不動產,於106年8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以106年花資登字第16490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視同上訴人所有等語。

三、上訴人則以:其與視同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移轉行為為有償,且被上訴人本件請求已罹除斥期間等語,資為抗辯。

四、視同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審判命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8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另上訴人應就上開不動產,於106年8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以106年花資登字第16490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另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上訴人主張之上情,有本院94年11月11日花院94執仁740

5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系爭土地之謄本、異動索引為證,堪認視同上訴人無償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之行為,已顯著減少其一般財產,影響其清償全部債務之能力,並致被上訴人之債權有履行不能或行使困難之情形,而害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債權,是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應屬有據。

㈢上訴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未能就其與視同上訴人間之移轉行

為如何為有償行為為說明,亦未能就該節為舉證,且經本院調閱系爭土地之謄本申請紀錄,並未見被上訴人有何知悉其等間移轉行為在前之情形(見簡上卷第157至172頁),其抗辯爰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要屬有據。原審判決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8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上訴人就上開不動產,於106年8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以106年花資登字第16490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周健忠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2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3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4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5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