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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簡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盧乃嘉訴訟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相 對 人 陳夏子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複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4年度花簡字第4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審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同年月30日以多元繳費方式在超商補費,固有逾上開裁定期間,惟仍在原審於同年10月3日裁定駁回其反訴之前,則原審為上述裁定時就已補正之反訴所為駁回之裁定即難再以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陳雅敏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良瑋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