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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游文勇代 理 人 潘宜羚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邢如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邢如龍(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花蓮市德興84號)於民國87年8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邢如龍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邢如龍係聲請人所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失蹤人於民國80年8月21日出境後迄今杳無音訊,失蹤已逾34年,亦無失蹤人親友資料供聯繫找尋,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個人資料、內政部移民署旅客入出境紀錄清單、戶籍資料、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失蹤人為發票人之支票影本1張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14年7月23日健保東醫字第1148701340號書函附保險對象住診及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書函說明查無失蹤人之投保紀錄)等件在卷可佐,均查無失蹤人邢如龍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等件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邢如龍自80年8月21日失蹤,斯時邢如龍未滿80歲,計至87年8月2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