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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607號聲 請 人 花蓮縣互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李春風相 對 人 甲○○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丁○○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丁○○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