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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7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夫,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於民國114年4月5日死亡,其生前最後在臺居留地址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服務站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