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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7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債 權 人 黃翊禎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9月30日起?二、提出請求利息16%之釋明證據。三、提出億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謄(記事不省略)。」該項通知已於115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