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8597號債 權 人 楊千慧債 務 人 賴浩丞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桃園市,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