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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2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2816號債 權 人 陳柏荃債 務 人 朱湘渝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