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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催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游文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114年8月2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安養之榮民,於民國114年8月24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聲請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為其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影本在卷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