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補字第8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