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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于大鈞關 係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關 係 人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大鈞於民國108年7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7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關係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12日及113年2月1日邀同相對人于大鈞、關係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二紙,買賣價金分別為20,600,000元及7,992,000元,詎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分期付款債權共計22,695,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5年1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慈惠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305.75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延平街219巷2號 慈惠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116.46 二層41.50 157.96 平方公尺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