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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邱子恩相 對 人 楊新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新芳於民國97年4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4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97年4月18日簽立房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7年4月23日至117年4月23日,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878,50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契約書、放款利率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以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15年3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15年4月10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對本件強制執行命令提出異議,並准予分期清(償)債務...,並擬定還款計畫,此有上開「民事異議狀」附卷可參。惟查本件前僅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未為裁定或處分,聲明異議無所附麗。是以相對人所提出「民事異議狀」核其性質僅屬對本件聲請之意見表示。又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出拍賣抵押物聲請及相關證物並未具體表示意見,僅謂聲請准予分期清(償)債務擬定還款計畫等,相對人上開主張應另行予聲請人協商,非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所可審酌。準此,依聲請人所提事證,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民意段 648 空白 空白 973.00 100000分之1930 楊新芳(100000分之1930)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民意段 651 空白 空白 688.00 100000分之1930 楊新芳(100000分之1930)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 球崙一路221號10樓 民意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75.85 75.85 陽台 4.76 平方公尺 1分之1 楊新芳 (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3,364.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4 002 0000-000 球崙一路223號10樓 民意段0000-0000地號、民意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110.19 110.19 陽台 6.17 平方公尺 1分之1 楊新芳 (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3,364.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86 003 00000-000 球崙一路225號 民意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層 88.61 88.61 平方公尺 (99分之2) 楊新芳 (99分之2)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3,364.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936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