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相 對 人 林偉芳
林思成關 係 人 賴玉女即林昌緒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昌緒於民國(下同)91年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林思成邀同第三人林昌緒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5月4日簽發借據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4,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5日起至115年5月5日止,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2,879,327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相對人林偉芳因買賣於110年11月5日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又相對人林思成因調解移轉於113年5月9日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人列林偉芳及林思成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公告查詢結果等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林偉芳、相對人林思成、關係人賴玉女即林昌緒之繼承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德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87.00 1分之1 林偉芳(2分之1) 林思成(2分之1)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德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7.00 1分之1 林偉芳(2分之1) 林思成(2分之1) 003 花蓮縣 花蓮市 德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00 1分之1 林偉芳(2分之1) 林思成(2分之1)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正路171號 德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 53.40 二層 72.59 騎樓 19.19 145.18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偉芳(2分之1) 林思成(2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