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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志維相 對 人 楊金池關 係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關 係 人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于大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金池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99年5月2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20年3月25日、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為無,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楊金池及關係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于大鈞於111年8月17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嗣關係人于大鈞於111年8月17日將其對相對人楊金池之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協同聲請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詎相對人自始未給付利息於聲請人,依約視同未償還之金額全部到期,共尚負債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商工登記查詢單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係人為債務人,本件有通知其知悉之必要,因此本院依職權逕列為關係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吳全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28.10 1分之1 楊金池 (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