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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相 對 人 李永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永卿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均無、違約金為每逾一日每佰元以壹角違約金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李永卿於104年8月5日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欠1,5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存證信函、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秀林鄉 須美基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6,831.64 1分之1 李永卿(1分之1) 備註 重測前:秀林鄉佳民段0000-0000地號 重測前面積:6,815.00平方公尺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