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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施世宏相 對 人 張絜矩即張葉蘭妹之繼承人

康柔即張葉蘭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張葉蘭妹於105年7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3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張葉蘭妹於105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940,0

00元。雙方約定於120年7月28日償還,且債務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繳納並有利息、違約金、及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等約定。詎,該筆借款自114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款平均攤還本息,依約債務人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合計2,589,932元及利息、違約金、及紓困緩繳掛帳息30,665元等,未為清償。

㈢又,被繼承人張葉蘭妹於112年2月21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抵押債權均應由相對人等概括繼承之。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等為證。

三、又經本院於114年12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等2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相對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尚得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太昌 1971 空白 空白 160.00 1分之1 張絜矩、康柔(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717 民仁三街228巷11號 太昌段197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78.50 78.50 平方公尺 1分之1 張絜矩、康柔(公同共有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