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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陸建成相 對 人 彭傳枝關 係 人 楊桂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楊桂苓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11月9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分別於112年8月10日及112年11月2日,簽發借據及本票各2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分別為5,000,000元及1,3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12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9日止及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6,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相對人彭傳枝於114年3月14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借據二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6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吉興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8.78 1分之1 彭傳枝(1分之1)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昌隆四街28號 吉興段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 41.18 二層 58.04 騎樓 15.30 114.52 平方公尺 1分之1 彭傳枝(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