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 請 人 羅可人相 對 人 徐俊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俊彥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與抵押權人間於113年4月22日所立金錢借貸,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為年息16%計算、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每萬元每日新台幣5元正,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3年4月22日簽立本票及借據各一紙,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間一年,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借據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仁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00 1分之1 徐俊彥(1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仁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73.00 2分之1 徐俊彥(2分之1) 003 花蓮縣 吉安鄉 海濱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820.74 4分之1 徐俊彥(4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