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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陳賢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正峻等間撤銷假處分及命限期起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處分及命限期起訴等事件業已終結並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賴世芳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茲聲請人所支出命相對人負擔之費用為命限期起訴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及撤銷假處分費用1,000元,為此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裁定確定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賴世芳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既經本院裁定在案,聲請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則聲請人重複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又命限期起訴事件,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聲請駁回」,即本件聲請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而無聲請確定訴訟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俱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