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醫字第1號原 告 戴○兼法定代理人 戴○欣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欣榮被 告 詹榮華
許兆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30號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被告是否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30號案件認被告是否有刑事責任為據,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