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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4號聲 請 人 高仲鈞相 對 人 陳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114年度司補字第59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故尚不得僅以債務人經催討未給付,遽謂其已該當於假扣押之原因。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承租門牌號碼花蓮市○○街00號7樓之5房屋,租金每月17,000元,租期至115年3月31日止;惟目前積欠114年6、7、8月租金合計51,000元,並於114年7月12日在租屋LINE群組表示將不再支付租金,顯然違約,且仍持續占用房屋,顯示其有逃避清償之故意及可能,若不及早假扣押其財產,將有日後強制執行無資力可供清償之高度風險,請求對相對人名下財產為假扣押,以擔保聲請人租金、不當得利債權及聲請民事訴訟費用共69,500元,並擔保將來自114年9月起每月不當得利17,000元,假扣押擔保金額請依職權酌定等語,提出身分證影本、訴訟標的計算方式、租賃契約書、群組對話、存證信函、民事裁判費收據等為憑。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事證,僅能釋明其對相對人之請求,然並無從釋明有前揭假扣押原因,縱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仍不能即認有假扣押原因存在。此外,聲請人復未能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致達於無資力狀態,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聲請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雖陳明願供擔保,其假扣押聲請仍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