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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徐秋蘭相 對 人 詹鋐浚即森活早餐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3年9月24日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3,500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經花蓮縣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分12期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0,000元:自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每月5日前給付7,500元,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給付26,500元,即未再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及原告帳戶明細為證;而本院函詢相對人是否已履行該調解內容,該函文已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相對人,然迄未獲覆等情,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實在。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