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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異 議 人 蕭建宏上列當事人間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9024號駁回異議人閱卷聲請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我於114年5月20日遞出聲請閱卷狀未獲回應,於114年7月25日再提聲請閱卷陳述意見狀仍未獲准駁裁定,遲至114年8月28日始收受本案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閱卷至法院裁定間隔3月有餘,耽誤我對卷證資料之知悉及閱覽權,拖延我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之時間,嚴重戕害我訴訟程序之利益,也超過一般法院針對第三人閱卷內部裁定期限,妨礙我合法聽審權利。我在聲請閱卷狀已經釋明與系爭強制執行具有法律上占有、使用、管理之利害關係,並檢附林賜玉110年4月15日之授權書,已相當程度釋明法律上之財產利害關係,原裁定竟認我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表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有重大違誤。我為林賜玉之女婿,在各民事訴訟案件審判長均許可我擔任林賜玉二審以下之訴訟代理人,並在花檢署擔任林賜玉之告訴代理人,卻遭原裁定毫無理由剝奪我為林賜玉代理人之資格顯然荒謬,並違反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規定等語,爰提出異議。

二、本院之判斷:㈠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8月25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9024

號民事裁定,於同年8月28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9月4日具狀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裁定,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項規定之程序相符。

㈡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有明文。而釋明之舉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且釋明之證據,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倘當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其聲請。

㈢經調閱113年度司執字第29024號執行卷宗核閱可知:

1.該執行事件係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債務人游禮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異議人及林賜玉均非執行事件之當事人。異議人在執行程序進行中,以其為聲請人兼林賜玉代理人,於114年5月20日提出聲請閱卷暨陳報狀,檢附民事委任狀、授權書、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歷審判決等以為釋明;經司法事務官閱該書狀後於114年5月22日批示「調卷、停拍、閱卷部分再待批示」,而停止原定114年6月10日之拍賣程序,於114年6月13日依異議人前開書狀所載增列拍賣條件後改於114年7月15日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並於114年6月13日函詢問債權人、債務人是否同意第三人林賜玉聲請閱卷,而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債務人游禮謙各自於114年6月25日、114年6月23日具狀表示不同意林賜玉閱覽卷宗;嗣林賜玉於114年7月28日再提出民事聲請閱卷陳述意見狀請求准予閱卷(書狀記載聲請人林賜玉,不包含異議人),後經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林賜玉閱卷聲請,而駁回異議人閱卷聲請。從上本院司法事務官辦理執行事務之各項作為觀之,其並違反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14條第1項、第15條規定情形,亦無延宕處理異議人閱卷聲請、剝奪異議人為林賜玉代理人資格情事。

2.異議人固以前詞為異議理由,惟其提出之釋明資料,均僅能作為林賜玉就系爭執行事件之拍賣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異議人所稱110年4月15日授權書亦僅能證明林賜玉將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確定判決所載10戶房地之權利連同另3戶房地之權利交付異議人共管,異議人仍係本於林賜玉之授權為其代理人,異議人縱使在各類林賜玉有關之訴訟案件中擔任林賜玉之代理人而參與,仍不能憑此為異議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此外,異議人未再釋明及提出其他足認對系爭執行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據。則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閱卷聲請,經核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