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4號原 告 蕭雪玉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法定代理人 莊美雪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律師受 告知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雨量超標,花蓮縣停止上班、上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同年115年8月25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