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 告 甲OO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己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複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被 告 庚OO
辛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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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COO被 告 D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EOO之遺產,然被告主張之遺產範圍為原告所否認,且第三人FOO業已對本案兩造另案起訴拆屋還地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號受理在案乙節,有前開起訴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上開案件索引卡查閱無訛。茲因上開拆屋還地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