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 告 甲OO代 理 人 林政雄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己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庚OO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被繼承人庚OO業已往生,遺產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原告為被繼承人庚OO之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間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且於被繼承人庚OO死亡時,原告名下無任何不動產或現金財產,應先由原告取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餘同意被告乙OO等人提出之分割方式等語。
二、被告丙OO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乙OO、丁OO、戊OO、己OO則以:對於原告可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取得二分之一沒有意見,但希望土地均由原告、被告乙OO、丁OO取得,再依國稅局核定土地價額找補被告戊OO、己OO、丙OO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兩造戶籍資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足佐):
(一)被繼承人庚OO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原告及被告乙OO、丁OO、戊OO、己OO、丙OO,遺產範圍則為附表一各編號之財產。
(二)應繼分比例:原告及乙OO、丁OO、戊OO、己OO、丙OO各為6分之1。
(三)原告為被繼承人庚OO之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間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且於被繼承人庚OO死亡時,原告名下無任何不動產或現金財產。
五、本院之判斷: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分割遺產等情,本院認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而本院審酌被告乙OO等人所提之分割方案雖屬有據,然找補費用仍應以系爭遺產相鄰近之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及房屋稅籍資料作為計算,對被告丙OO方屬公平,是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以每坪新臺幣(下同)1,954元計算、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以每坪765元計算、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地以每坪298元計算、附表一編號4所示建物則以407,700元計算(相鄰近之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及房屋稅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57頁),故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薏芹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 (新臺幣)或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花蓮縣○里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甲OO按應有部分7/12、乙OO按應有部分5/24、丁OO按應有部分5/24比例分別共有;乙OO、丁OO應各補償戊OO34,155元(計算式:419.5x1,954/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己OO34,155元(計算式:419.5x1,954/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丙OO34,155元(計算式:419.5x1,954/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2 土地 花蓮縣○里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甲OO按應有部分7/12、乙OO按應有部分5/24、丁OO按應有部分5/24比例分別共有;乙OO、丁OO應各補償戊OO55,523元(計算式:1,741.89x765/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己OO55,523元(計算式:1,741.89x765/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丙OO55,523元(計算式:1,741.89x765/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3 土地 花蓮縣○里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甲OO按應有部分7/12、乙OO按應有部分5/24、丁OO按應有部分5/24比例分別共有;乙OO、丁OO應各補償戊OO15,819元(計算式:1,274x298/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己OO15,819元(計算式:1,274x298/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丙OO15,819元(計算式:1,274x298/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4 房屋 花蓮縣○里鎮○○里0鄰○○0000號 全部 由甲OO按應有部分7/12、乙OO按應有部分5/24、丁OO按應有部分5/24比例分別共有;乙OO、丁OO應各補償戊OO16,988元(計算式:407,700/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己OO16,988元(計算式:407,700/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乙OO、丁OO應各補償丙OO16,988元(計算式:407,700/1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甲OO 1/6 乙OO 1/6 丁OO 1/6 戊OO 1/6 己OO 1/6 丙OO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