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華山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許華山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華南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日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即原告許華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零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另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判參照)。

三、經查:

(一)原告於起訴時僅聲明「被繼承人許炳枝之遺產請准予分割」(見本院卷第15頁),而未明確指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及其欲分割遺產部分為何,復經本院於歷次庭期闡明,業經原告具狀表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6之土地均已由兩造及其母許陳淑芬協議分割完畢而不主張係被繼承人之遺產(見本院卷第193頁),並聲明兩造繼承人分割本件遺產範圍及價額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287至288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之應繼分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57,481元(4,314,961元×1/2=2,157,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57,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26,07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其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702元。

(三)又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之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57,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5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數額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原判決附表(被繼承人許炳枝之遺產,見本院卷第28、31頁):編號 遺產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 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81元 8 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存款63元 9 中華郵政花蓮舊車站郵局存款2,976元 10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存款346,341元本裁定附表(原告聲明分割之被繼承人遺產內容):

編號 原告主張並聲明分割之被繼承人遺產內容 (新臺幣) 1 被告因投資、營業而自被繼承人許炳枝處共獲1,539,500元(民法第1173條之特種贈與歸扣)。 2 被繼承人許炳枝生前於95年5月29日領取林務局木瓜林宿舍經國家收回之補助款150萬元(被告經手處理,應返還繼承人而分割)。 3 被繼承人許炳枝之花蓮舊車站郵局帳戶926,000元(被告提領,應返還繼承人而分割)。 4 原判決附表編號7至編號10之存款(合計349,461元)。 編號1至4之價額合計新臺幣4,314,961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