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
林俊儒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乙OO
丙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 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丁OO之遺產,然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為被告所否認,且第三人戊OO業已對本案兩造另案起訴履行贈與契約等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受理在案乙節,有前開開庭通知書、民事變更聲明狀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上開案件索引卡查閱無訛。茲因上開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