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勳武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及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4條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準此,抗告裁判費提高為1,500元(1,000元+1,000元×10分之5=1,500元)。

二、本件抗告人甲○○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納抗告費1,500元,亦未提出抗告狀之繕本,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及補繳,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