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114年度家調字第301號),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假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