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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41號原 告 甲OO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理由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或被代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陳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範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

三、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下列資料,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並表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㈡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如國稅局出具之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以遺產總價額乘以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得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並予繳納。

㈣如未能提出具體遺產標的者,依目前主張遺產(花蓮縣○○鄉○

○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暫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44元,應繳裁判費2,67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