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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43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理由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或被代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記載被告,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難謂合法。又原告未陳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範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

三、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按其人數提出繕本),並提出下列資料,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㈠被繼承人甲OO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並表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㈡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範圍(如國稅局出具之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以遺產總價額乘以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得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扣除已繳1,000元,並予繳納。

㈣如未能提出具體遺產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5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80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