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47號原 告 甲OO
乙OO丙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張雅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OO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3,521,888元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各原告293,491元及其利息等。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原告先位訴訟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1,88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2,801,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40,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