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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79號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上列原告與甲OOO(民國111年11月16日死亡)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主張不知悉被繼承人甲OOO遺產數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暫應徵收裁判費20,805元。扣除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