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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19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據提出被告完整姓名及年籍之書狀,起訴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⒈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玉里鎮高寮段634地號、玉里鎮高寮南段118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⒉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並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含證物)。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