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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5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OO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78元(按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乙OO之應繼份7分之1、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系爭不動產價額為410,052元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查被告甲OO等人前已起訴分割上開遺產,現由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審理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