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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80號聲 請 人 甲OO

乙OO

丙OO

丁OO相 對 人 戊OO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

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相對人平均餘命(11.77年)、臺灣省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性質屬定期給付且期間超過10年,而為計算(10*12*15,515=1,861,8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