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82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