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93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被 告 乙OO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被 告 丙OO
丁OO
戊OO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乙OO應返還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550建號建物,並分割予原告及其餘3名被告。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400元(按原告主張其應繼份4分之1、上開土地及建物現值共5,209,600元為計算,日後如有擴張再行計算補繳)。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