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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98號原 告 甲OO被 告 乙OO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143元(按原告主張其特留分18分之1、被繼承人丙OOO遺留坐落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1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00分之99,現值共計8,030,583元,日後如有擴張再行計算補繳)。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