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1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