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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26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12月25日),就分割遺產部分,按原告法定應繼份(3分之1)、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3,310,900元,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3,633元(3,310,900*1/3=1,103,633);另就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000元,以上共計1,199,63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修正前),應徵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