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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33號原 告 甲O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被 告 乙OO

丙OO丁OO戊OO己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並分割遺產,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其特留分並分割遺產。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原告主張其法定應繼份(4分之1,被繼承人邱明進)、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7,830,018元,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7,50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4,432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21,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