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02號原 告 AOO
B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珮玟律師
伍亮儒律師被 告 COO
DOO
E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錦律師
籃健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005元(按原告主張其特留分共10分之2、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所載遺產價額6,230,029元為計算,日後如有擴張再行計算補繳)。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