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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8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麗霞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因被繼承人乙○○死亡時設籍「臺中市○里區○○路○段000巷0號10樓」,又依聲請人主張遺產(如起訴狀附表一)全部均在臺中市境內,有戶籍謄本、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從而,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鳳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