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鄭智政相 對 人 億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寶誠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診斷證明書、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各1件附卷可稽(以上證據均附於114年度勞訴字第**號卷宗);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