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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潘朝成即財團法人花蓮縣噶瑪蘭族文化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財團法人花蓮縣東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花蓮縣噶瑪蘭族文化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