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鄭宏成即財團法人花蓮縣郭子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蓮縣郭子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郭子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95年12月25日核備設立,經鈞院於98年2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花蓮縣政府函等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