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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釋證嚴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經第11屆第13次董事會議(常會)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40014820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附表:對照表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 第八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二人,任期四年。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8-28